高价倒卖正版“冰墩墩”?不行!
■本文作者:塔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近期,随着北京冬奥会赛事的顺利进行,我国健儿们顽强拼搏的精神感染了广大中国人民,群众的热情空前高涨起来,冬奥周边也受到狂热追捧。吉祥物“冰墩墩”因其憨态可掬的造型,成为最受欢迎的新晋“顶流”。有冬奥选手和国内外媒体等的宣传加持,其形象的手办、玩偶、钥匙扣等,在线上、线下特许经营店销量爆增,线下经营店门口更是排起了长龙,每次一上架,就瞬间被“秒”空。图片来源:网络网友们不由得感叹,梦中情“墩”真是一“墩”难求,呼吁早日实现一户一“墩”。针对消费者旺盛的购买需求,销售商不得不出台了限购措施,生产商更是假期未结束就开始加班加点赶工。此时,有人看到了商机,动起了“发财”的歪心思,通过正规渠道正价买到“冰墩墩”,再加价卖给狂热的粉丝,甚至翻价数倍。这与前些年大火的 “猫爪”杯、“椰子”鞋炒作,如出一辙。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近期对辖区内的冬奥会特许商品零售店开展价格执法检查,严防哄抬物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2月8日通报,查获3名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的违法行为人,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图片来源:网络那么,“黄牛”加价倒卖“冰墩墩”的行为,可能违反哪些法律规定?会受到什么样处罚?在明律师为您作如下分析:首先,涉嫌无证照经营。根据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运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进行销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由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在网络平台销售产品,也要依法办理登记,取得许可。其次,涉嫌扰乱市场价格。冬奥特许商品的定价均是由冬奥组委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调价。如果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无权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自主定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外定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违反上述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第三,涉嫌扰乱单位秩序。“黄牛”在指定销售网点高价倒卖,如果扰乱正常购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最后,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北京2008年奥运会期间,就有数人因高价倒卖奥运会门票、销售假冒的奥运奖牌、未经授权贩卖奥运会邮册等特许商品获刑。图片来源:网络总之,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照经营的商品外,例如售卖自己使用过的一些二手物品、自家生产的农副产品等,其他商品的销售必须有营业执照;销售特许、专营、专卖商品必须有授权、许可;不得对政府定价产品任意加价牟取暴利;不得扰乱单位秩序和市场秩序。在各相关部门的雷霆出击下,冬奥会周边产品销售乱象几乎消失。在某知名二手网站上,“冰墩墩”玩偶已经搜索不到了。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奥粉”,支持正规渠道销售的正版冬奥商品,对无证照高价倒卖行为坚决说“NO”!更不要借机囤货、炒卖可爱的“冰墩墩”,还冬奥市场一个干净的蓝天。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举报/反馈 中国素质高的只有你一人,唯你独尊! 社会的精英们,应该跳出体制去创造,为创新形社会出一份力才是,而不是浪费 喜欢篮球的智商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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