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
对违反《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即系统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没有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没有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门手续;在国内生产或代锆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没有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由编码分支机构交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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