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302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3063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3074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一般规定3.1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3.1.1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3.1.2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3.1.3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3.1.4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3.1.5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丨起。3.2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3.2.1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3.2.2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3.2.3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3.2.4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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