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pdf-原创力文档
国家认监委
(2009年 30号公告)
关于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模式的补充规
定》的公告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进一步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
模式认证活徨展的条件和要求,加强对 模式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国
家认监委制定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模式的
补充规定》,现予以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
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模式的补充规
定
二 ○○九年六月四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 模式的补充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 认证)
模式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加强对 模式强制
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
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 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
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 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生产厂:利用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丌产品设计、
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
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 产品初次获得
认证证书的组织。
模式: 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
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 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
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 模式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
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 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
务。
4.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 以 模式方式申请 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1)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 制造商的
协议。
2)生产厂与 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
任的相关协议。
3 )产品铭牌(外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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