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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规定”,这五件事情请免开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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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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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 18: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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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住 微  信 公 众 号:新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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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落实“三个规定”你是否经历过这样的事?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信息?这样的对话是不是似曾相识如果你有朋友在公安局上班你是否给他发过类似消息?如果你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你是否接到过这类“求助”?一边是亲情、友情还有抹弍的面乐边是工作、信仰以及严格的纪律规定该咋办?别着急!别担心!“三个规定”为你护航!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三个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插手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这个“招呼”打不得!根据“三个规定”要求如有上述行为都将被记录填报那么,当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应该如何灵活运用“三个规定”?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记!如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还会受处分哦!▼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这篇文章请转发!宣传法律规定宣告鲜明态度以上这些事请你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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