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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吴武铃在国家“走出去”和“一並路”的倡议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出海投资。随着国际化业务径展,“走出去”的企业也面临全球化的监管要求,其中世界银行的合规要求与制裁处罚对中资企业的影响巨大。据世界银行官网公布的“黑名单”显示,中国企业和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的数量达到了800(还在实时增长)。本文将结合世界银行集团制裁委员会第463号决定,向读者介绍世界银行的制裁内容,并为中资投资者提供相关建议。一、 制裁决定根据世界银行集团制裁委员会的决定,在第463号制裁案中,()有条件对被告主体(“被告人”)及其关联方实施有条件制裁,即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不短于三年零七个月,取消被告人及其关联方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资格;()对被告个人(被告人的执行董事)及其关联方实施制裁,制裁期间为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零七个月。该制裁因为阻碍行为而施加。二、 案件分析(一) 案件背景本案背景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经济改革和治理项目(“项目”),该项目旨在“改善联邦政府的经济和财务管理系统”,并“开展建立高效和有效的联邦政府官员制度体系”。于2005年1月24日,世界银行与借款方达成初步融资协议,提供约1.4亿美元的资金支持该项目。该项目于2005年4月25日生效,2013年6月30日执行完毕。2011年4月22日,该项目中的某个实施单位(“”)发布了份关于员工遣散费和社会援助项目示踪研究咨询服务鞄求书(“示踪研究合同”)。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提交了《示踪研究合同》的技术和财务方案。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与签署《示踪研究合同》,价值为14,799,818奈拉(约93,152美元)。后来,因项忮靕要,被告人的执行董事向负责项目的政府官员支付20,000奈拉,即1270美元。世界银行廉政局(“”)指控对政府官员支付2万奈拉的交易,构成腐败行为,并认为被告人在审计期间故意隐瞒该交易,旨在阻碍的调查。因此,就腐败与阻碍行为提交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审理。(二) 案件审理制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在华盛顿世界银行集团总部审理此案,因被告人与都没有要求举行听证会,最终制裁委员会根据书面记录审理了此案。1、 举证责任根据《制裁程序》第.,8.02()()款所述,需承柅初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很有可能从事可制裁的行为。在完成了其举证责任之后,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人身上,需要证明其行为不构成可制裁的行为。2、 腐败与阻碍行为的适用定义根据世界银行《顾问指南》以及《示踪研究合同》,腐败行为是指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不当地影响仦方的行为;阻碍行为是指在调查过程中,故意破坏、伪造、修改或隐瞒证据材料、虚假陈述,以试图实质性阻碍世界银行的调查。3、 腐败行为的主要论点(1) 指控被告人腐败行为指控,在《示踪研究合同》的执行期间,被告人通过其执行董事向项目副主任(“副主任”)支付20万奈拉,目的是为了让副主任影响合同的执行。副主任负责依照《示踪研究合同》审查被告人的工作,根据被告人的执行董事提交的报告和发票,建议批准向被告人付款。(2) 被告人对腐败行为的辩解被告人辩称,副主任还是部际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协调员和成员,该指导委员会是为了与被告人起完成《示踪研究合同》相关工作而设立的。被告人声称,他们向副主任支付的200,000奈拉,是他在指导委员会任职期间,通过他向实地调查员支付的报酬。(3) 制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2012年5月8日的支票存款单显示,被告人的执行董事向副主任的银行账户中存入200,000奈拉;被告人的执行董事接受约谈时,承认将款项汇入副主任的私人银行账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满足腐败行为定义的丬要素,即“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根据对实地调查员的约谈,他们是根据《示踪研究合同》的要求担任实地调查员,团队里5个成员,每人从副主任处收到40,000奈拉,但没有出具收据等相关凭证。该合同的主要部分是跟踪与询问数千名被解雇的政府官员,被告人与政府官员进行合作是不足为奇的。因此,制裁委员会认为,向副主任支付的款项是因为他作为指导委员会成员支付给实地调查员的报酬,是合理可信的,不构成“不当地影响仦方的行为”。制裁委员会认为,所有证据都支持这丷种结论,即被告人的执行董事很可能没有腐败意图。4、 阻碍行为的主要论点(1) 指控被告人阻碍行为指称,在合同审计期间,被告人的执行董事根据要求向提些套被告人的银行流水资料,但却有意遗漏200,000奈拉的交易信息。表示,被告人遗漏“犯罪交易信息”是为了隐瞒向副主任支付的腐败款项,其不配合调查的行为构成了阻碍。(2) 被告人对腐败行为的辩解被告人辩称,提供给的银行流水是从商业银行处获取的,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指使商业银行提供“删减版的银行流水”以遗漏有疑问的交易记录。被告人表示,这份被认为不完整的银行流水是商业银行直接向被告人提供的,商业银行之所以将此行为“归罪于”被告人,是为了“掩盖并为自己的过弱脱”。(3)制裁委员会的决定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亄名员工应的要求提供了2009年1月至2015年3月的银行流水,但却遗漏了2012年5月8日和5月9日的交易,遗漏的交易包含了给副主任支付款项的信息。商业银行的员工指出是“根据要求的特定时间向被告人发送银行流水”,且被告人的执行董事负责管理被告人的银行账户,并授权披露任何相关信息。根据的调查,支付给副主任私人银行账户的款项没有充足的会计记录文档,表明被告人的执行董事有意隐瞒该付款证据,以规避对潜在不当行为的审查。因此,制裁委员会未接受被告人的解释,认为被告人的执行董事很有可能故意指示商业银行提供删减版银行流水,实质性地阻碍了世界银行的调查,从而构丐种阻碍行为。三、 兰迪评论1、 世行制裁的影响“无资格”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是指无资格()从世界银行资助的《合同》中,以财务或其他任何方式受益;()作为获得世界银行资助《合同》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指定的分包商、顾问、制造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从世界银行处获得贷款或者参与筹备或实施任何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世界银行制裁的决定适用于世界银行集团的所有业务部门,世界银行集团包括国际复彴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该案例中的制裁决定,是针对被告人以及他的关联方,即被告人及其关联枹终因为1270美元,导致在“无资格”的期限内(最短时间三年七个月),无法参与世界银行集团赞助的任何项目;关联方是指由世界银行确定,由被告人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控制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可见,一旦被世界银行制裁,不止是被告人的业务受影响,还会连带拖累其关联方,包含母公司、子公司等,最终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不当行为”带来的收益。因此,建议企业在实施“不当行为”靍要先评估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免得日后“赔了夫人又折兵”。2、 谨慎应对的审查世界银行的制裁程序如下: 可知,负责前期的审查,其调查结果决定后续是否进入(世界银行暂停与取消资格主管)的审查程序。若在调查期间,涉嫌违规方能准备“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涉及不当行为或者没有腐败意图,则可以充分配合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来合理解释自己的行为。针对小金额的交易,可解释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而且配合调查态度良好的的话,还可作为“减轻”制裁的因素考虑,则很大概率下不会将调查结果送交。3、 聘请专业律师应对世行的制裁本案中被告人的执行董事采取了不当的应对措施,存在“指示”商业银行提供不完整银行流水的嫌疑,而且事后还“甩锅”,认为是商业银行将自己的过失“归罪于”被告人。若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应对世界银行的制裁,存在如下优势:(1)分析世界银行制裁的流程,涉及的制裁行为,如腐败、欺诈、阻碍、胁迫、共谋等;(2) 检索制裁委员会的相关决定,分析制裁的后果,如影响关联方的相关利益,可能涉及的制裁措施,如附解除条件的制裁、制裁、附条件不予制裁、永久制裁、赔偿与其他救济;(3)以本案为例,指导如何应对的审查,如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支付给副主任款项的合法性;(4)积极配合的审查,建议涉嫌违规方建立事后的诚信合规计划,并对员工进行赋能培训,来弥补过去的“错误”或“过失”,争取“坦白从宽”的机会,并积极争取“附条件不予制裁”的处罚结果。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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